| 各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9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 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据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二○○○年七月一日颁布第6号部长令《招用从业人员规定》。按此规定,所有从业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凡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将被视为违法。各级劳动保障部行政部门均不得为其办理就业、劳动合同签证、职业登记、社会保险、外出务工等手续,并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9月颁布了《企业培训师》 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标准。企业培训师,是指能够结合经济、技术发展和就业要求,研究开发针对新职业(工种)的培训项目,以及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掌握并运用现代培训理念和手段,策划、开发培训项目,制定、实施培训计划,并从事培训咨询和培训教学活动的人员,经过正规培训,并经考核、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培训工作者。 企业培训师分为助理企业培训师、企业培训师、高级企业培训师三个等级,申报人员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申报。 湖北科技文化培训中心(亿天利教育)是省劳动厅审批的培训机构。长年聘请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的专业培训师资。为广大学员创造良好的学习平台,在省内外组织了多次培训,通过率较高。现将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对象: 国有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及其它经济组织中从事企业培训的人员均可申报。 二、申报等级及条件 (一)助理企业培训师(国家三级) 1.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一年实习期满,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 具有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三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报考助理企业培训师。 (二)企业培训师(国家二级) 1.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三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五年。 3. 取得本职业助理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满四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三)高级培训师(国家一级) 1. 取得博士学位,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四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七年。 3. 取得硕士学位,并取得本职业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三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即可申报。 4.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并取得本职业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满四年,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以上申报条件,满足其中一条即可申报相应等级。 三、考试与证书 全国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和统一考务管理(以国家每年公布时间为准)。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及鉴定合格后,颁发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四、落实政策待遇 凡取得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国家二级、国家一级),被用人单位聘用后按鄂劳社办[2002]266号文件享受相应的职务津贴,津贴标准为:企业培训师每月80元;高级企业培训师每月100元。同时,根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鄂劳社文[2004]160号文件、鄂劳社文[2006]155号文件精神,对退休前取得高级企业培训师的人员可与高级技师、高级工程师一样享受多增加退休工资的同等待遇。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近期两寸免冠彩照五张。 |